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优化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于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等方面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省厅2012年公布的全省重点支持20家大型建筑业企业、50家骨干优势建筑业企业和百家专业优势建筑企业免于此次核查,自行按照核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整改工作报告。
二、核查内容
(一)备案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变动及在岗情况;
(二)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及在岗情况;
(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数量、专业、职称情况;
(四)近三年(2009-2011年)工程结算收入;
(五)近三年(2009-2011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六)2011年以来是否存在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为准)
三、提交材料
参加核查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企业自查表(见附件)
(二)本年度已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2009-2011年财务报表(2011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四)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五)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六)企业取得资质后调入的在册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2012年4-6月企业社保清单原件及缴费凭证
(八)2011年省统计局建筑业统计年报表(2012年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提交一、二季度定期报表)
(九)2011年每年12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提供)
(十)2011年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年度快速调查表、2012年6月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
以上材料(社保清单原件除外)均须清晰,使用a4纸装订成册。
四、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撤回其资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核查结束后省主管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核查结果。
五、时间安排
本次核查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30日,具体分为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和总结通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8月31至9月10日)
1、企业对照核查内容及资质等级标准认真自查,整改存在的问题;
2、填写《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企业自查表》,并将核查资料一套按时报设区市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核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
1、设区市、扩权县(市)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二级以上企业的核查资料统一报省主管部门;
2、省、设区市、扩权县(市)主管部门分别对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10月20日前)
1、设区市、扩权县(市)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企业核查工作总结报省主管部门,并通报核查结果;
2、省主管部门通报全省企业资质核查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本次核查结果的真实性,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暂停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手续。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等政策法规的宣贯,做好此次企业核查的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严格核查标准,完善清出机制,努力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企业自查表
2012年8月29日 |